关于汽车进口配额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问题的公告

2015-11-0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63℃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9号

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进口配额管理,并将对汽车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4年签发的汽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届时进口单位须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汽车进口报关手续。鉴于部分进口单位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内订购的车辆难以在2004年年底前到货,为做好新旧证件管理的衔接工作,有利于相关企业正常经营,现将有关换证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向本地区部门机电办提出更换新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机电办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统一将本地区部门进口单位换证申请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集中报送商务部(机电司);

(三)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机电办提交换证申请有关材料及电子数据;

(四)商务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申请换证的说明,应标明原配额证号数量对应的许可证号已报关数量及申请换证的数量;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进口用户和商品编码应与原配额证明相应内容一致,申请换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配额证明中未报关的数量,备注栏中注明原配额证号;

(三)2004年12月31日前签定的汽车订货合同;

(四)2004年12月31日前银行出具的付汇证明材料;

(五)《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进口许可证》。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不予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

换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不再延期。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