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住房[200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统计局:
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部门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基础数据。
二为满足建立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的需要,从2003年4月份开始,在现有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40个城市房地产开发月度统计报告制度(城市名单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月报上报时同时转报所辖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H404表)。国家将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三完善商品房空置面积统计分组,按空置时间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和年报中的空置商品房统计指标进行分组: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这项改革拟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届时请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确保各项统计分组指标能准确及时上报。
四为准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减情况,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资质年检后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各级计划部门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将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定报和有关的统计资料提供给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五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企业资质审查的客观性,从2003年度开始,企业资质等级申报所需的企业统计年报等基本统计数据均以统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承担对数据质量把关的责任。对年报等统计资料没有统计部门审核和加盖公章的申报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可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执法检查证》,依法对本系统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房地产开发统计的数据质量。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评审资质等级的规定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企业内部要有健全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网络制度,及时准确完成政府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八为适应现代化统计信息网络技术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建立了全国3000家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制度。2002年联网企业的上报率已突破90%,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要对联网上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这项工作中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各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继续按照三部委通知精神,协助统计部门做好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工作。对应直报而无正当理由不直报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各地区上报房地产月报的重点城市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