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安函[2005]58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了解掌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行政许可工作)进度和成效,我部决定对部分地区和部分中央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分组和时间
第一组:检查中央企业
6月8日,检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6月9日,检查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6月10日,检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第二组:检查重庆市福建省
6月13日至15日,检查重庆市;
6月16日至18日,检查福建省。
第三组:检查上海市云南省
6月20日至22日,检查上海市;
6月23日至25日,检查云南省。
各组成员情况和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对于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一)检查第一次审查颁发许可证时专家提出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整改。
(二)复查中央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条件,重点复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制定情况独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足够数量专职设置情况三类人员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等。
(三)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以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事故发生情况控制指标制定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对于地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一)各地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暂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或细则的情况,包括颁发考核的程序性规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二)各地向在本地注册的企业(包括中央在本地企业)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情况具体做法和进展情况(包括本地区企业总数和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总数,三类人员总数和已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总数)。
(三)各地两项行政许可工作的存在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措施办法。
(四)各地2005年安全控制指标制定情况今年以来的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主要问题,各项制度建立情况,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措施。
三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到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的方式。中央企业抽查1个总部在京施工现场。地方每省检查2个地级市(其中1个可以是省会城市),每个地级市检查2至4个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应有中央在本地企业和地方县域内企业)。现场由检查组随机抽取或随机决定。
四检查对象准备资料
对于中央企业总部:汇报材料一式四份;总部在京在建工程名单;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的文件;专家组第一次审查时提出整改建议的整改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对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报材料一式四份;所查城市在建工程名单;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或办法;已经获证企业和个人公告;其他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于被抽查施工现场的企业: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汇报一式四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企业及项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资料;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请各有关地区和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迎检准备。
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010-58933920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00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