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015-11-03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1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承诺在2009年年底之前淘汰所有作为加工助剂的四氯化碳。为此,我局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下发了《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和《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对四氯化碳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为确保履行国际公约规定控制目标如期实现,现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原料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应先经我局核准并核发四氯化碳原料使用配额许可证后,各级环保部门方可受理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