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1-04 来源:互联网 热度:2793℃

交运发[1992]210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8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加强对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审批和登记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二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在港区范围内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由港口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三设立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经设立该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四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交通部审核,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五审批机关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企业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其业务范围。

六经审批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须按照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共同制定的办法经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上述企业歇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凭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兼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业务的企业,亦按《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本通知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

九违反《管理规定》及本通知的,按照《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