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2015-11-0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97℃

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

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于1995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自6月20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和参与初审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现阶段吸引外商投资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规定》

和《指导目录》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必须严格遵守报批程序和从严审查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对违反《暂行规定》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

登记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