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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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3年第2号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已经2013年7月2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2013年7月29日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条 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四条 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五条 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

第六条 商务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七条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