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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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秘鲁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秘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秘鲁之间的《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秘鲁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秘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秘鲁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秘鲁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三)在秘鲁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货物;

(四)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船只,在秘鲁境外的水域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五)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货物;

(六)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七)从秘鲁的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八)从秘鲁境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秘鲁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

(九)在秘鲁境内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在秘鲁境内收集旧货物获得,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秘鲁境内完全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不同,但是从非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进口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第六条 在秘鲁境内,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