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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