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七)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或者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其他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但是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区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编入所在区代表团。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三人。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讨论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决定和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选举准备工作,讨论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决定和组成人员名单、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
(三)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会议表决;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确定由会议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第一阶段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第二阶段会议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常务主席决定问题,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会议期间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团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下列人员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须经所在的代表团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未编入代表团的列席人员,应当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设发言人。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选举结果或者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提供便利。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提案人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由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以及代表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关于议案的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办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大会议案的决议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各代表团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整理后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报告。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各项报告进行修改,经主席团或者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后,印发会议。
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起草关于有关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后,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反馈的处理情况应当写进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报告中。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候选人。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名。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产生。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条 提名或者推荐候选人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时,补选程序和方式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辞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终止的,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被罢免,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须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罢免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准备书面材料,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报名后未能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将发言材料印发会议。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应当积极发言。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确定。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代表的发言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根据代表本人要求,经大会秘书长同意,大会秘书处可以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六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遇到表决器无法使用的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