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策,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安排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前期编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执行和调整;
(三)经济类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四)出台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
(五)自治区经济运行情况;
(六)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自治区地方金融工作;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关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高质量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创新驱动发展、扩大内需、优化营商环境、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民营企业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寓支持于监督中,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针对经济工作监督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可以通过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应用大数据技术等方式,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对全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有关领域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可以听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研究。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自治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资源、财力、环境等支撑能力相匹配;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并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专门委员会专项审查意见应当印发大会供代表审议报告时参考。
九、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全体代表。
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意见后,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十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或者座谈会,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调取相关资料,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
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座谈会或者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可以邀请部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负责自治区金融监督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月度、季度、年度数据和经济运行分析等相关材料。自治区税务机关、财政部新疆监管部门和负责金融监督管理业务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应配合支持监督工作。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济工作监督的部门联络员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更好地推动工作落实。
十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调研组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四、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三)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五、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符合自治区党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政策取向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实事求是、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四)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区区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自治区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督。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七、在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期内的第三年第四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十八、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五)相关意见建议。
二十、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和自治区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二十一、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二)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
(三)对调整后的方案执行的意见建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依法在出台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四、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自治区特别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自治区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本条第三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自治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区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
(一)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
(三)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和负责自治区金融监督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负责金融监督管理业务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支持监督工作。
二十六、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定和决议,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围绕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