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4年3月13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2年6月10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