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

2024-10-28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82℃

(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策源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章 协同创新

第六章 科创服务生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业态重要发源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努力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建设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领航区。

第四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加强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推动京津冀地区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五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核两翼多点辐射全市的总体空间发展布局,构建完整的研发、孵化、转化和产业化空间,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形成大学和城市相互滋养、相互赋能、相辅相成的良性发展格局。紧紧围绕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促进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绿色技术等赋能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带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和新的增长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推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科技金融、科创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组织做好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统计调查等工作,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空间保障和优质环境。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引聚创新资源、深化科教融汇,为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市教育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与产业发展联动,支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师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投资促进、金融、数据、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实施、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生态营造、产业协作、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参与编制有关空间规划,协调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创新创业、科研攻关、招才引智、高新技术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促进和服务。

第九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运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运营,承担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企业服务、运营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勇于改革探索、敢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要求,勤勉尽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其相关责任。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二章 科技创新策源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实验室、创新中心、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颠覆性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要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跨学科、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等设立基础研究特区,开展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鼓励自主选题、自行组织科研、自主使用经费。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内创新平台和项目资源,加大基础研究人才支持力度,建立长周期、差异化等评价制度,培养引进支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积极加入本市自然科学基金多元投入项目,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五条 本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能力。

建立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梯度培育支持体系,打造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知名品牌。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大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融通发展,鼓励各类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资源共享、渠道共用、深度融合、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究。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协同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七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构建学科、人才与产业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依托高等学校凝聚智慧、汇聚人才、集聚产业。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设立创新平台,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升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优势和策源功能。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突破创新。

市人民政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通过合作研发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工作。

市科学技术部门推动天开实验室创新发展联盟建设,建立优势互补、要素互通、联合协作、共促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赋能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推动重大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第十九条 本市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科技瓶颈突破。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与共享。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本市深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成果转化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转化科技成果。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的规定执行。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约定的权属比例赋予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单位可以将留存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实现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员,并支持其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所属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也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实施转化。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科研人员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支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的科技成果,以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落地转化。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依据国家规定在信息平台发布,支持向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开放许可。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专利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面向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转化,促进存量专利加快转化。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其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天开高教科创园联合技术交易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天开高教科创园提供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等服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开拓等开展概念验证活动。支持专业机构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创新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为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根据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

鼓励技术经理人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三十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支持国内知名孵化机构到天开高教科创园打造标杆孵化器,与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长效合作和接力孵化机制,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建立以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为主导的孵化载体评价机制,并实施奖励政策,推动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场景验证和产业化应用。

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

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采购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主导产业及细分行业多元化应用场景对接活动,推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区域优势,规划功能布局,打造以研发孵化为主的核心区和以研发转化产业化为主的拓展区,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支持打造与本市资源禀赋相关联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形成引领全国的产业新赛道,以科技成果服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先行先试,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引育高端人才,打造人才聚集高地。

坚持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平台和项目资源,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载体,吸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并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及其校友会合作,鼓励校友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提供资助。

鼓励大学生创办企业,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便利化服务水平,对大学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高等学校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及创业成果认定办法等,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三十六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开展懂科技、懂产业、懂资本、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培养;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结合主导产业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民营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学习合作平台,依托高等学校、领军企业等开展战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促进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第三十七条 支持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评审、聘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天开高教科创园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在人才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子女教育等方面强化协调和政策衔接,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章 协同创新

第三十九条 本市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融入国家创新战略布局,参与部市、院市、校市共建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全方位提升综合科技创新实力和影响力。

第四十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主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积极参与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深度融入与北京的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载体。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标准建设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遴选原创性、颠覆性技术成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提升科技创新增长引擎能力。

支持京冀等省市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校友会等创新主体到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跨区域产业互动、技术合作、市场对接、项目协同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深度融入京津“双城记”,加强与北京各类创新主体的联动,为北京优质科技成果在津转化、科技型企业和创新服务机构来津发展提供载体支撑。

支持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深化与北京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共同培育跨区域技术转移机构及专业人才,拓宽孵化、转化和产业化通道空间,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对接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打造“北京研发—天津转化”的重要载体。

第四十二条 本市推动实施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参与全球科技创新交流,积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创新合作,加强与国外科创园区对接,提高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研发基地、建立海外研发中心、融入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机制等方式,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

鼓励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研发中心,以及全球知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参与重大科技任务。

第六章 科创服务生态

第四十三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优化科创服务生态,聚集政务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知识服务等服务资源,完善集约高效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级,营造促进成果转化和便利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

第四十四条 市和有关区政务服务部门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设立“一站式”政务服务窗口,坚持政务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智能化数字化赋能,为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第四十五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和完善全链条、全要素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和培育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委托研发、技术经纪、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标准创制等科创服务机构。

鼓励科创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业态、服务模式,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六条 支持银行、保险、基金、证券、金融租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符合天开高教科创园特色的科技金融产品,探索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模式,完善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金融生态。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科技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赋能新质生产力。

第四十七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通过优化注册审批流程、提供创投备案便利化服务等方式,吸引创投机构、创投基金入驻,推动打造基金群,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鼓励国有创投基金投资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

第四十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市金融管理等部门、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和相关区针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具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发挥市和区两级企业上市联动工作机制作用,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支持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等专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打造知识产权服务高地,建设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知识产权类金融产品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提升知识产权保险应用规模,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

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加强服务,引导企业加强专利储备、提高专利创造质量、强化专利转化运用。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机制。

第五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在天开高教科创园举办大赛、论坛、沙龙、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和人才资源向天开高教科创园聚集,营造近悦远来的创新生态,厚植科技创新沃土。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发平台、生产设施和展览场所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

第五十一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核心区、各拓展区在规划建设、对外宣传、合作交流、形象展示中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塑造、提升和保护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品牌形象。

第五十二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天开高教科创园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依法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用地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鼓励部分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土地用途依法变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