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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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 主 推 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部分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谈话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 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可以委托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九条 本级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的差额考察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 主 测 评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目标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一)。其中,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因时因势因地提出。

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评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评价大局观念、围绕中心、推动落实、行政效能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二)。

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宏观决策、协调各方、抓班子带队伍、基础工作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创新意识、分工协作、抓落实促发展、部门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测评项目。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五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会议投票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六条 到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地方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 民 意 调 查

第十八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三)。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内容(见附表四)。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地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问卷的设计应当形象、直观、简洁,便于作出判断。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第二十一条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工作服务对象。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可以结合地方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党代会代表有关活动进行。

第五章 个 别 谈 话

第二十三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以及同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一、二)。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五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到考察对象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有关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 绩 分 析

第二十八条 实绩分析主要依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整体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内容,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第二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级党代会、人代会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上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提供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综合效益、城乡居民收入、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发展代价,基础教育、城镇就业、医疗卫生、城乡文化生活、社会安全,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耕地等资源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见附表三)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具体指标由各地根据实绩分析评价要点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导向性、代表性、可比性,采取民主、公开的方法设置;

(二)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满意度;

(三)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论、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获得具体数值,并结合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满意度情况对数值进行修正,形成量化结果;

(二)根据当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对应的指标值,对照有关统计数据、评价意见和量化结果,分析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成效;

(三)通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适当进行不同地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四)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见附表四)。

第三十一条 实绩分析按年度定期进行。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有关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由地方党委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对下一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作出评价。

根据需要,可以对领导班子有关工作实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综 合 评 价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五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况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与当事人核实或者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地方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统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现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提名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继续提名人选。

第三十七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 果 运 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考察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突出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导向作用,营造促进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要严肃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 织 实 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注意把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综合运用考核成果。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价要点》(略)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价要点》(略)

三、《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分析、民意调查评价要点》(略)

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绩分析、民意调查评价要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