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余宁
为对毒品犯罪形成高压震慑态势,6月23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线上方式召开了宁波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近一年来宁波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并发布5起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当天上午,宁波法院还对4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和五千元;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一千元。
禁毒成效显著,但禁毒任务依然艰巨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宁波两级法院共审结生效各类一审毒品犯罪案件508件被告人77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7%和17%,毒品犯罪案件数及被告人数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亦呈下降趋势。相关数据反映我市禁毒工作成效显著,犯罪空间收窄,犯罪数据回落,但案件的绝对数仍在各类犯罪中处于靠前位置,列盗窃、危险驾驶、诈骗、开设赌场之后的第5位,禁毒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从犯罪罪名来看,宁波法院毒品犯罪集中在贩卖、运输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两项罪名上,达504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数的99%。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欺骗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等罪名仅有零星发生,但危害性不容忽视。
从涉及的毒品类型来看,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主,占全部毒品案件数的97%以上,大麻以及氯胺胴(K粉)、“犀牛液”(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的液体)、“蓝精灵”(内含有国家二级精神管制药物氟硝西泮成分)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案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在奉化法院审结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就曾先后6次在KTV内贩卖“蓝精灵”药丸。
从毒品数量而言,既有一次运输、贩卖数千克冰毒的前端环节、大宗毒品案件,也有零包贩卖的末端环节案件。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在30余天内通过零包方式贩卖毒品31次共计约30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交易方式上,既有传统的见面、直接交易,也有利用快递、邮寄、“跑腿”等方式传递毒品进行不见面、不接触交易。
特殊群体毒品犯罪需引起重视
从宁波法院审判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违法前科偏高是全市毒品犯罪的特点之一,并且九成左右的贩卖、运输毒品人员身份系农民工或无固定职业者,经济基础较为薄弱,通过贩毒为吸毒提供经济来源的情形较为普遍。在近一年宁波法院审结生效的案件中,有犯罪前科的达120人,占全部毒品犯罪人数的约16%,高于整体刑事案件中相关比例约5个百分点;80%以上的毒品犯罪人员有吸食毒品情况,毒品犯罪与吸毒情形关联性强,有的被告人曾有5次毒品行政处罚记录。
在鄞州法院于发布会当天公开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史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徐某5000元毒资后,向上家购买了约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徐某。经查,2013年和2014年,史某分别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年轻人热衷于冒险、刺激,酒吧往往成为年轻人的聚集地,加强酒吧行业的禁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酒吧歌手翟某、陈某在共同租住的房间内六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大麻,均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青少年由于自控能力较弱,在好奇心或其他利益驱使下容易受到毒品的诱惑和危害。2018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郑某某以金钱为诱饵,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告人乔某某、王某1、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上述二人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告人王某2明知蔡某某、郑某某等人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并容留相关人员在其住处吸毒。北仑法院根据相关犯罪情节,分别以引诱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判处上述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高校留学生实施毒品犯罪的现象也需引起重视。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宁波某高校一名留学生在出租房内先后容留同校留学生吸食毒品大麻15次以上,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附加驱逐出境。
此外,宁波法院近一年来判处女性被告人62人,占全部毒品犯罪人数约8%,鉴于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其毒品犯罪状况值得社会高度关切。
宁波法院重拳出击严惩毒品犯罪
近年来,宁波法院不断吸收借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所取得的经验成果,对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重判。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对135名被告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重刑率约为17%,远高于同期整体犯罪约7%的重刑率;对25人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非监禁刑适用率约为3%,远低于同期约36%的整体非监禁刑适用率。
另一方面,宁波法院严格把握取保候审、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发挥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双重功能。
在海曙法院审结的一起将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的案件中,被告人汪某于2018年11月骑电瓶车带赵某(另案处理)或受赵某指使将15个“冰毒”存放至特定地点并拍照发给下家。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N-异丙基苄胺成分,并非毒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误将假毒品当真毒品予以贩卖,仍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相关情节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因贩卖毒品被监视居住的王某伙同俞某(已判刑)于2018年1月一同搭车往返外地,购得甲基苯丙胺4包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3颗。经鉴定,上述毒品共计净重49.937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虽然王某辩解,其与俞某系分别出资、各自购毒20余克,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联系上家购买毒品,俞某负责叫车,二人共同奔赴外地购毒并运输至慈溪,有共同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王某需对二人购毒总数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结合相关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