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
2013年4月8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涉嫌受贿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门生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罗门生在任广东清源市连州市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连州市大路边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承包人成某坚送给的人民币70万元人民;收受连州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中置换土地承包人姚某兴送给的港币20万元;收受连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邱某财送给的人民币4万元;收受连州市大路边镇石场老板成某雄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为张某宇在连州市龙坪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中与合伙人纠纷一案中帮忙后,收受张某宇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钟某进,为感谢和继续得到罗门生在连州市现代国际广场地产项目的帮助,送给罗门生人民币10万元。
2月5日在韶关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庭上,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认为,被告人罗门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自首,并构成立功,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罗门生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罗门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其坚持认为自己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有立功和自首等依法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其最后陈述说:“我身为领导干部,却没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放松了思想道德要求,在金钱面前败下阵来,成为人民的罪人,我对不起党的教育,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家人。一失足成千古恨,出现这违法犯罪行为实属不应该。我现在心情十分愧疚,无与伦比后悔。为此,请求法庭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审判决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门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元和港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已退清赃款,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罗门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立功情节,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要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法庭予以采纳。至于被告人罗门生请求法庭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经查,依照刑法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故罗门生受贿100余万元,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即可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但不能低于5年有期徒刑。而依照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只限于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故罗门生的该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罗门生简历
罗门生,男,广东省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工业、商贸、信息化、工业园区、外经贸、招商引资、行政服务中心、民营经济、国土资源、土地开发储备、矿产资源开发、编制、监察、公安、消防、司法、应急管理、电力、通信、潭岭水电厂、打私等工作,联系工商联工作。
1980.09--1985.07 在原朝天镇小学工作,任教师;
1985.07--1989.09 在原清水中学工作,任教师;
1989.09--2001.01 在连州市委办公室工作,历任政研室副主任、副主任;
2001.01--2005.05 任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任主任;
2005.05--2006.03 任连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处级)、市政府办主任;
2006.03--2007.01 任连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2007.01--2009.03 任连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9年3月起,任中共连州市委副书记。
2012年6月,因涉嫌受贿,被清远市检察院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