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安徽省怀远县魏庄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不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竟“收人钱财与人消灾”,为他人违法占地一路“放行”。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新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5249元。
2007年至2011年3月间,在收受他人钱财共计41000元后,被告人王新华即对辖区王贵朋、管军等村民的非法占地行为不再加以制止,致使大量建设用地、耕地被占用,违法建房达近三百间。另查明,被告人王新华在为某学校办理教学楼土地使用证过程中,索要、收取该校现金14880元,除实际支付办证费用及分给土管员姜玉蓉外,余款8080元被王新华据为己有。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新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9080元,经证实其中33831元用于支出单位办公费用,余款15249元,被告人王新华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新华退赃人民币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退还赃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