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岳阳市委原常委、副市长陈四海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25日一审宣判:陈四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四海自2000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岳阳市农业局局长兼湖南亚华花板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汨罗市委书记、岳阳市副市长、岳阳市委常委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万余元、美元1.9万元、英镑0.2万元,其中未遂422万余元。
被告人陈四海在主管岳阳市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工作期间,为徇私情,滥用职权,导致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3986.2万元未补交,造成国家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