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槌的落下,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为巴中市一起反贪污受贿案划上了一个历史性的记号。
2012年6月,南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某、李某、张某贪污受贿罪一案。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张某,与销售公司采用少供货、返还购货款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并将套得的资金私设小金库,进而占为已有。其中刘某某贪污31.04万元,个人所得20.54万元,个人受贿14万元;被告人李某贪污19.5万元,个人所得9万元;被告人张某贪污4.5万元,个人所得1.5万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已全部退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或十万以上的,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以往的审理贪污受贿案件中,如被告人已全部退赃,法院判处徒刑后未并处没收财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受贿案件逐年上升,为了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南江县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判处相应徒刑的同时,作出了并处没收财产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