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干部蔡某在负责房产证受理与初审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初审、审查建筑证有效性等职责,致使原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房获得建筑证,从而致使国家遭受527万余元的巨额拆迁款损失。近日,原因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被告人蔡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侦查发现有漏罪,后依法对遗漏罪刑提起公诉,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蔡某原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是在原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发现了被告人蔡某还有存在遗漏罪行,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03年,被告人蔡某时任桂林市秀峰区建设局干部,负责房产证受理与初审工作。桂林市甲山乡村民王某等4人利用4张虚假的建筑证、虚假户籍等虚假材料向秀峰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人蔡某根据职责要求负责对合法性进行受理和审查。然而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对集体房屋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只身1人去现场查勘并制作《房屋产权登记现场查勘表》、不认真履行初审职责,未审查建筑证的有效性,未核实申请人户口迁入时间,导致王某等4人顺利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秀峰区政府因修建小学征收村里徒弟,王某等4人利用虚假材料并经被告人蔡某办理的房产证以合法房产的名义向国家申领房屋拆迁补偿款,然而实际上王某等4人的房产均属于违法房产,致使国家遭受损失52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办证材料不进行实质审查和调查,玩忽职守,使得涉案房屋顺利通过初审,致使国家多付巨额拆迁款,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