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负责政府公房修缮项目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工程决算材料,骗取工程修缮款14万余元。日前,被告人杨某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杨某利用其担任厦门市某国有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负责政府房产维修工程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多处政府公房进行修缮时,私自雇请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工程施工。之后,杨某以厦门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编造虚假工程决算材料,通过该公司套取该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02277元,在用其中的62000元用于支付修缮项目工程款后,将剩余的140277元占为己有。案发后,杨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并非法占有政府建设工程款人民币14027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