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交通管理大队原大队长魏某华(正科级)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已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苍梧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魏某华在担任藤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召开大队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以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形式发放大队民警、协警年度目标管理奖和民警上路执勤补贴。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被告人魏某华担任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明知发放上述两项款项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然同意发放,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苍梧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