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1年,追缴刘某未归还人民币4119616.06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茶陵县平水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对平水镇政府的相关财政收入采取截留不交帐的手段,挪用公款共计4719616.06元。通过转账、存现、支付宝等形式陆续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中,再通过网上支付的形式注入到个人在网上注册的多个炒现货的账号中,用于网上炒现货进行营利性活动并亏空。截至案发时,除了部分金额归还外,刘某未归还被害单位茶陵县平水镇政府金额高达4119616.06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