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利用经手、管理本公司业务款项的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归个人营利和借给他人,数额巨大,触犯刑律。近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洪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何某原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所在公司在2002年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营企业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公司改制入股股东共有286人,以每股1元的价钱认购,每人限定认股3000股,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可多购数千至数万股,共计200万股,于2003年6月份向贵港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成立。2010年7月16日,吴某周、杨某雄、何某光、郑某志、胡某林、周某俊共退出38万股。
2012年11月初,时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被告人何某与何某权商量,决定由何某以每股50元的价钱收购该公司原股东的股份,收购完成后再将股份转让给何某权,收购股份的资金由何某权先行支付。何某于2012年11月6日至8日间,与公司原股东陆续签订协议收购原股东的股份,2012年11月9日,何某因不够钱支付股权转让款,便以防止税务部门查封公司帐户为由,向公司提出将公司资金500万元暂存入其在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时任公司董事长的杨某雄在口头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后,签字同意以“业务暂借款”的名义将公司资金500万元存入何某的个人帐户,何某在收到该笔资金后用于收购部分股东股份的转让款。2012年11月20日、21日,何某再次以同样理由并经杨某雄及其他董事口头同意,分别将公司资金500万元、100万元存入其个人帐户,何某在收到这两笔资金后均转借给何某权使用。
何某权以其自已及何某武名义收购何某、胡某林名下的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后,于2013年3月左右,何某权签署了倒签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收回何某归还公司1100万元的收据,再签署自己暂借公司1100万元的借据。2014年6月至8月,何某权陆续将1100万元归还给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身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利用经手、管理本公司业务款项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资金5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将本公司资金600万元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等之规定,对何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