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19日发布,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绍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巡视员丁勇(副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4年9月,浙江省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丁勇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2015年5月,侦查终结后,移送绍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丁勇利用担任浙江省发改委财金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副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销企业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相关项目审批等事宜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3.8万元、美金4万元、港币7万元。
法院认为,丁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丁勇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在法定期限内,丁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范跃红 通讯员 胡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