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广西百色市某村民小组组长的陆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水库淹没村民和集体土地的补偿款等集体款共计11万余元。近日, 经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右江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经查,陆某于2011年年底通过村民选举当选右江区某村民小组组长,兼任小组会计和出纳。在2011年年底至2014年10月期间,陆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款共计21万余元转移至个人账户,便于其自由开支。上述款项中除9.4万余元用于集体开支外,其余11.6万余元集体款全部被陆某用于自家建房和个人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之便,侵占村组集体款11.6万余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陆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归还5.7万余元给村集体,尚有5.9万余元未归还。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