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能空调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两罪受审

2016-03-2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387℃

骗取担保公司授信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数千万元;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巨额资金。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虽然在案发前逃亡国外,但不久即被押解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日前,经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等4被告人因所涉嫌各罪在蚌埠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今年40岁的王某系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尚能空调公司”)和安徽尚能现代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蚌埠市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为骗取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蚌埠融资担保公司”)、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五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任,为尚能空调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授信担保,分别向上述二家公司谎称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欣兴公司”)愿意为尚能空调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提供了其伪造的盛世欣兴公司同意为尚能空调公司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股东决定》。

2013年11月4日,王某在尚能空调公司办公室内,冒用盛世欣兴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盛世欣兴公司印章,与蚌埠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盛世欣兴公司为尚能空调公司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申请的3500万元授信,向蚌埠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此后,在蚌埠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下,尚能空调公司先后从两家银行共贷得人民币2800万元,并在缴纳700万元保证金后,又从某银行开立1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同年11月28日,王某与被告人陆某经事先串通商议,在蚌埠融资担保公司、五河融资担保公司、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简称“五河农信社”)人员前往盛世欣兴公司核保时,由陆某冒充盛世欣兴公司副总经理接待核保人员,并冒用盛世欣兴公司名义,使用事先伪造的盛世欣兴公司印章与五河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盛世欣兴公司为五河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尚能空调公司与五河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五河融资担保公司对尚能空调公司与五河农信社签订的所有授信合同提供担保。不久,在五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下,尚能空调公司从五河农信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上述4500万元银行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均由王某个人支配使用。截止2015年4月1日,蚌埠融资担保公司、五河融资担保公司先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4574万余元。

蚌埠市检察院还指控,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王某以其公司经营发展、参与龙子湖商业综合体开发、购买南山豪生酒店门面房等需要资金为由,以1.8%至6%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先后向16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260余万元。王某将集资所得款项,分别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澳门赌博、购置房产、汽车等。截止案发时,尚有3514余万元未归还给被害人。

2014年6月27日,王某逃往泰国,并于2014年8月13日在泰国曼谷市被泰国警方抓获,同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押解回国。与此案有关的其他三名被告人陆某、刘某、沈某也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