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经理近两年的时间受快递员好处费近3万元被诉

2016-03-2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53℃

为争取物流业务,快递业务员蒋某每月给某公司物流部经理廖某好处费,将近两年的时间,廖某共收受蒋某人民币22800元。期间,廖某还收受了另一家物流公司毛某给予的好处费7000元。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廖某提起公诉,2016年3月24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3年2月,原为公司物流部专员的廖某升为物流部经理。升职后,快递业务员蒋某找到他,承诺每月给廖某800元。廖某同意后,从2013年2月一直到8月,蒋某每月都给了800元现金。之后,因为公司业务量加大,蒋某主动提出将钱增至1000元。蒋某的钱一直给到2015年1月,此后廖某的公司要对快递进行招标,蒋某就再没给过钱。

2014年5月,另一家物流公司毛某找到廖某,希望廖某能帮忙签订“协议书”和“物流代理协议”,并承诺协议不会损害廖某公司利益,只是为了方便毛某他自己拿提成。廖某就答应了帮忙,还帮助盖了公司的章。从2014年6月开始,毛某陆续给廖某钱,一直持续到2015年2月,共计7000元。

“这些钱主要是我们物流部的人员加班吃饭和平时聚餐用掉了。”廖某说,当时他觉得这些钱反正不是他一个人用,是给大家改善生活,就没想过违法犯罪的事情。

之后,公司通过查账发现了廖某的受贿行为。2015年4月11日,廖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官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