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要采取不同的侦查谋略,如果谋略得当,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013年,我院接到举报,时任县国土局矿管科科长徐某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接到举报后,我院立即展开初查,初查证据显示,徐某有重大受贿问题。随后,我院对徐某立案调查。刚接触徐某时,徐某表现得十分镇定,整个提讯过程他一直滔滔不绝,我们一点儿也感觉不到他有紧张感。徐某告诉办案人员,从事矿管工作十分辛苦,要经常到采矿点检查,以防止越界开采。对于越界开采的要及时制止并加以处罚,同时还要经常检查开采企业的各种证件。如果监督不到位,企业极易获取非法巨额利润。半天时间谈话下来,徐某只承认有人给他送过面额不大的购物卡和一些物品,但对于是否收过钱,他只字不提,对我们前期掌握的犯罪证据也矢口否认。
听了徐某的交代,在监控室里的我分析认为,徐某管理全县矿管工作,要求稍微放松点,企业就能获取巨额利润,少则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这一点徐某比我们更清楚。从我们已经掌握的徐某受贿情况来看,向他行贿的主要是采矿老板。因此,他的受贿金额肯定不只10万元。
“对徐某先拘留再审讯。”我当即决定,马上对徐某刑事拘留,以打掉他的侥幸心理。同时,安排另一组办案人员外围取证。把徐某送进看守所后,我们严格按照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对徐某进行提审,对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陪他聊工作、聊感情、聊家庭。外围取证组则主动出击,查找证人。随着一份份证人证言从外围传来,我们不失时机地抛给徐某,徐某的内心受到了极大冲击。面对以往的“朋友”、现在的“证人”,徐某的侥幸心理被彻底击垮,最终和盘托出了和妻子夏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
徐某交代,只要他对采矿企业的要求稍微放松一点,采矿企业就能赚到巨额利润。所以,当地的开采企业老板都想和他搞好关系,想方设法送钱给他,他最初是拒收的,但时间一长,就难以抵挡住金钱的诱惑了。徐某说,从第一次收钱的时候起他的内心就备受煎熬,但又无法抗拒。因为担心东窗事发,他经常彻夜难眠。
当年年底,该案侦查终结,最终查实徐某和其妻子夏某共同受贿152万元,和我们之前初查掌握的基本一致。最后,徐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妻子夏某亦获刑六年零六个月。我们采用先拘后审的侦查谋略,将一起线索只有10万元的小案件办成了受贿152万元的大案。
(丁祖高系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