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村民小组组长审核报销的职务便利,多次向小组报销处理打伤他人的律师费、找关系费用和赔偿费用,经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某村民毛某,其曾于2007年至2009年担任其所在的村民小组组长。2007年11月,毛某发现同村的林某填土时涉嫌侵犯到所在小组土地,毛某向有关部门举报林某并同林某发生纠纷打架,结果将林某打成轻伤,毛某因此面临着刑事责任。
然而毛某认为自己是为所在小组的利益出面同林某发生纠纷,所以其认为处理打伤林某这一官司中的花费理所应当由小组财产支付。
于是毛某利用自己小组长所具有的报销审批职权便利,在未经过小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理直气壮地将自己处理打伤林某这一官司所花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赔偿林某的医药费等多笔个人费用总共18400元向小组财务报销,过后毛某也并未向小组村民进行公示。
直至2015年,村小组部分村民在查阅小组财务账目时发现毛某侵占小组财产的情况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毛某因为利用职务职便侵占小组财产用于个人花费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