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被告人刘生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决定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22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生海在担任甘肃省敦煌市地税局局长、酒泉市地税局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72万余元;通过套取代扣税款手续费,以及私设“小金库”,以提取现金、报销个人支出费用等方式,将单位公款140余万元据为己有;将单位“小金库”资金近5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炒股营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刘生海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除受贿所得款项、贪污所得款项外尚有588万余元差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利用税收征管职务之便,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指使下属违规开具金额近565万元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一张,致使国家税收损失27万余元。
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刘生海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捕前系甘肃省定西市地税局副局长。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生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生海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