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卫计委一工作人员王某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找到朋友谢某,让谢某用身份证在凌云县注册一家公司,每个月到凌云县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王某雇佣的会计按指定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税款抵扣180份,涉票金额1700多万元,抵扣税款300多万元。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某、谢某二人批准逮捕。
2015年,王某的朋友朱某(河南人,在逃)到百色玩,朱某提出由其出资,让王某在百色找一当地人成立一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双方约定,公司成立后,王某要按朱某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寄至朱某指定地址,朱某每月支付2万元报酬给王某。之后王某找到百色凌云县人谢某,出资3000元交由谢某在凌云县注册一公司,并要求谢某每月到凌云县国税局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王某、谢某及王某雇佣的两名会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王某指示谢某与河南王某宁(在逃)联系,按王某宁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王某、谢某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中两联寄至朱某、王某宁处制作好虚假会计凭证后,寄回百色给王某和谢某,供税务检查用;第三联寄至受票单位所在地,由该单位将发票拿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
2015年6月份开始,谢某先后从凌云县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0余份,已经开出350余份。谢某在凌云县开设的公司,从公司成立至今未从事实际的经营活动,也未有实物交易行为,所开发票列出的款物是按照朱某、王某宁提供的信息和要求填写,是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开出的,均为虚开。经查证:在朱某、王某宁、谢某、王某的操纵下,已经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税款抵扣180份,涉票金额1700多万元,抵扣税款300多万元。
广西凌云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