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擅自组织村民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近日,村民小组长廖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湖北省通城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廖某某原系通城县隽水镇某村村民小组长。2007年12月至2014年9月,廖某某在未经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召集本组村民按人均38平米的标准,以抓阄方式将本组位于老屋垅等地共16530平米(合24.78亩)的集体农用地分配给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自己建房或转让给他人建房),至案发前,该组所分配给村民的土地已建房或作通道使用的面积达12882平米。期间,廖某某和本组多名组民代表通过与买方签订协议的方式,以每平米1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将本组位于杨家咀等地共9563.6平米(合14.33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本组村民和外来人员,获利达1800134.50元,该款已陆续分发给本组村民。
另外,廖某某还将本组分配给自家的两块宅基地先后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共非法获利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进行农用地转让,数量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追缴2050134.50元卖地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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