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原交通局局长陆定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85.6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近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罚金2万元。
陆定富于1972年9月出生,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担任德保县某乡的乡党委书记,后于2014年3月开始担任德保县交通局局长。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间,陆定富分别利用乡党委书记、交通局局长职务之便,节假日多次在家中收受多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挂靠人王某、洪某、罗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5.6万元。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间,陆定富时任德保县某乡的党委书记,为了在工作调动和人事调整上能得到时任德保县县委书记谢某关照与支持,先后三次共送给谢某(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20万元。2014年3月份,德保县常委人事讨论调整时,经谢某同意,陆定富调任德保县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定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8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职务调整得到特殊安排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20万元,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陆定富具有自首情节,遂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判处没收财产2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