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交通厅原副厅长胡琳
记者从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获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胡琳因受贿、行贿,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胡琳在担任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391.4万元,价值人民币7.1万元购物券(卡);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12万元。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琳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并追缴被告人胡琳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胡琳不服,提出上诉,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琳简历
胡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1年7月6日,江西省纪委办公厅证实,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胡琳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月23日,因受贿、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曾任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协助分管政策法规、船检、港监、航道管理、海事、城市公交与出租车行业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与安全生产、体制改革、高速公路绿化工程、高速公路房建前期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与加油站的协调与指导,联系省港航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协助分管远洋运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