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小勇涉嫌受贿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于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李小勇因受贿67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该案于2016年4月13日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小勇利用其担任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社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投资的《课堂作业》项目入选广西教育厅中小学免费教辅采购目录以及成立并入股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间分9次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675万元。案发后,李小勇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8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小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