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名优秀的干部,却因为搞小团体断送前程。”黄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刘颖对原黄陂区滠口街南湖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案印象深刻。
陈某某在任滠口街南湖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共同贪污12.9万元,个人实得2万元;在工程建设、土地占压补偿中,伙同他人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45.8万余元,个人实得8万元;在拆迁征地、工程建设中为他人谋求利益,受贿共计8.5万元。2012年12月17日,陈某某因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今年47岁的刘颖于1993年入党,她说,陈某某的案例身边人都谈起过,大家都说,陈某某常说“搞几个钱发一下”,把村委会当作一己私地,忘了自己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结果把南湖村的8名干部都引向了深渊。
展厅中,陈某某手书的忏悔信中写道,“工作中只顾个人得失,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认为自己是一把手,我说了算,老子天下第一,忘记党员身份和村干部的职责,忽视了党纪国法,向钱伸黑手,做假账,把自己置身于个体老板的位置上,真是对不起党组织和群众”。刘颖认为,陈某某的忏悔,警示了我们党员干部始终要有无私奉献的担当,不能抱团扎堆,牟取私利,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乡镇干部自我要求不严滑入犯罪深渊 同事善意提醒一直不当回事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 通讯员陈塬乐 范真怡 段晨晨)1962年出生的乡镇干部汪某某,在黄陂区李家集街工作期间,收受贿赂,最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昨日,黄陂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宣传科科长张本立在案例展板前驻足观看良久。
汪某某曾任李家集街党工委副书记,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征地协调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5万元;套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资金21万余元,其中个人贪污3万余元。2012年11月23日,汪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这曾是我很熟悉的乡镇领导。”张本立说,从平时与汪某某的接触来看,他对自己要求不太严格,业余时间非但没有加强学习,还喜欢打打牌,贪图享乐。身边有同事善意提醒,他也一直不当回事,没有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
“这样思想意识淡薄,遇到诱惑很容易出问题。”今年51岁的张本立已有29年党龄,他感慨,不少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往往是“从小到大”的,守规矩一定要从小处着手,做好警示预防,才可以更好地保护党员干部。
村干部受贿45万余元被判刑 曾经的领导走入歧途令人痛心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 通讯员陈塬乐 范真怡 段晨晨)48岁的村干部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征地拆迁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45.08万元。昨日,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建文看到这一案例后连连叹气:“这是我曾经的领导,他走入歧途真令人痛心。”
2013年11月27日,张某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3年12月20日,张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今年49岁的陈建文1998年入党,他曾获得“全国党建工作先进个人”、“湖北省优秀法官”、“武汉市第一届公正爱民的好法官”等荣誉称号。陈建文回忆,张某出身农村,考入大学后回到乡镇工作,一步步走来,勤勤恳恳。被双规时,张某的孩子正在上高三,“难以想象给家人造成了怎样的打击!”
陈建文说,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首先理想信念不能出问题,不能太斤斤计较于个人的利益得失,更不能将组织赋予的权力与个人等同起来,要对权力始终有敬畏感。“私欲膨胀,都有违法犯罪的可能,这些反面典型,都是我们的一面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