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和县第二中学原报账员康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3年9月始,被告人康某担任泰和二中报账员,负责对该校的收支进行核算记账,其利用经手报账和稽核账外资金收入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37.61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伙同周某谦等人侵吞公款4.54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7.61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采取重复报账的手段,套取账外资金共计人民币4.45万元予以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对被告人康某应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康某在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