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某街道的韦某杰,为获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中心的工程,先后分别向他人行贿人民币34万元。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依法对韦某杰提起公诉。
被告人韦某杰,男,1965年12月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系广西宜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韦某杰,为了得到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中心工程,便分三次将人民币14万元送给时任该县国土局局长王某勤(另案处理)。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为了感谢时任凤山县县长的黄德某(另案处理)对其在该县投资开发方解石、承建县宣传文化中心、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中心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分三次送给黄德某人民币2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