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原钦州市钦北区某村建所副所长廖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经钦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自2012年3月起,廖某在青塘镇危房改造工作中,使用假材料申请该镇大歧村委会黄某某的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办理存折。当财政拨款20000元(人民币,下同)到黄某某的存折账户后,廖利兴以黄某某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为由,并未将存折交给黄某某,而是将存折放入自己办公室个人档案柜中留待私用。
廖某利用其负责组织实施青塘镇2012年、2013年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青塘镇村干部、群众赠予的好处费26次共计35300元。
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和侵吞国家危房改造专项款,情节较重,构成贪污罪;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法院结合被告人廖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