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桂林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科科长受贿十万余元被诉

2016-06-0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18℃

近日,桂林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科科长王某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 2011年,邓某为了在临桂县成立桂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的介绍找到时任桂林市安监局局长谢某,希望谢某能够出面帮忙,谢某答应帮忙。在邓某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谢某多次出面与临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安监局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同年9月底的一天,邓某为感谢谢某的帮忙,将存有30万元的工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王某,告知是给谢某和被告人王某的感谢费。被告人王某将邓某送钱的事告知谢某,在得到谢某的默许后,王某于2011年10月-12月期间,陆续从该银行卡中将30万元取(转)出,并分多次在谢某的办公室将其中的20万元分给谢某,余下10万元归个人使用。在谢某的帮助下,邓某的桂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顺利成立,并于2013年1月份获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015年初,邓某为了谋取被告人王某在其烟花爆竹经营业务上的关照,在临桂县建设路阳关小城附近的茶庄送给被告人王某6000元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遂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