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灾后重建项目中非法谋利。近日,经福建省政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现年49岁的何某,原为政和县岭腰乡西坑村村委主任。2009年至2011年5月期间,其在西坑村饮水工程、思源小区楼房墙面粉刷工程以及巷道和大坪工程上,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承包商杨某、吴某和吴某某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承包、建设及工程款结算中给予他们方便,并于事后分别收取好处费0.2万元、1万元和1.3万元。
2011年4月,何某在上报重建补助名单时,将村民吴某于2010年8月拆迁的位于思源小区规划选址上的旧房以危房的名义上报,领取灾后重建补助款2.1万元非法据为己有。5月,何某让沙石料供应商吴某某在巷道和大坪水泥硬化工程中,虚报沙车数套取工程款0.9万元。2011年下半年,村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已判刑)找何某帮忙,欲在不拆除旧房的情况下,获取补助款,何某答应并表示需要活动经费。在旧房拆迁验收时,何某虚报上述四人的旧房已拆迁,为他们领取到补助款各户1万元,后在发放补助款时,何某扣下每户0.4万元“活动费”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其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如实供述受贿与贪污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