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由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新宁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罗某涉嫌滥用职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罗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犯罪嫌疑人罗某,男,52岁,中共党员,原新宁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员、副书记,正科级,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
2002年5月,被告人罗某在时任新宁县常务副县长孙某(另案处理)请托下,利用其时任新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授意时任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袁某(另案处理)为王某制作了一套虚假的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材料,导致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诈骗40万元的刑事案件予以撤案,同时导致王某诈骗孙某筹借的560万元人民币无法追回。
2013年清明节前,被告人罗某将权某兴(另案处理)转交的装有其哥权某富(另案处理,系罗某高中同学,原中国移送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涉嫌受贿所得赃款赃物的8个箱包藏匿于自己家中,并于同年4月将上述箱包转移至表弟郑某家中藏匿。后经检察机关查获,上述箱包内赃款赃物共计1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