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区法院对巴州区农业局原蔬菜产销管理办公室主任、支部书记何某某,副主任张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两人退还全部赃款20万元。
检方材料显示,2011年1月,何某某与张某某商议向巴州区西华山蔬菜园区建设项目负责人谢某索要好处费,每人50000元。2012年5月,何某某、张某某商议向原巴州区恩阳镇合治寨村蔬菜产业园区大棚蔬菜建设项目索款40000元,其中20000元作为好处费,二人各分得10000元。2012年5月,何某某和张某某商议向原巴州区柳林镇玉金村蔬菜产业园区索要项目款50000元,其中30000元作为好处费,二人各分得15000元。2012年4、5月,何某某、张某某先后向原巴州区上八庙镇登文村丰源芦笋开发中心王某索要项目款并截留好处费。今年2月,何某某向原巴州区恩阳镇二郎庙田野蔬菜专业合作社业主陈某索要项目好处费30000元。
检方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人共同收受他人现金款共计20万元,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人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