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多岁的罗某原本是广西柳州市文物商店的出纳,在朋友曾某的介绍下,罗某挪用单位的钱款用于炒白银,结果严重亏损,罗又纠集他人将曾某拘禁。近日,罗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广西柳州市文物商店系国有全资商店,1985年6月,罗某开始在这里工作,1992年12月,经单位呈报后,被同意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2014年1月始,罗某任柳州市文物商店出纳。
2014年7月11日,文物商店会计将在该店内销售三幅文物书画所得款12万元交给罗某,让罗单独做账管理。然而在朋友曾某的建议下,罗某却将10万元公款全部存入罗某的现货白银交易账户,并由曾某进行交易操作。同年9月12日,现货白银交易出现严重亏损。2014年9月22日上午11时许,罗某伙同黄某、练某、邵某、覃某(均另处理)找到曾某,要求曾赔偿上述投资及其它损失费用。因协商未果,罗某等人便将曾某从柳州市区挟持至柳北方向的一处竹林内。期间,罗某等人对曾某进行殴打,强迫曾书写共计120.6万元的借条及保证书,并要求曾某向亲友借款,然后用P0S机将曾某自身及向朋友借款共计1.49万余元刷走。同日晚8时许,罗某等人将曾某带至东环大道金东花鸟市场释放。
2014年9月29日,罗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此后,经检察机关传唤,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挪用单位公款的事实。同年10月8日,罗某的家人代为退还单位款项及所挪用的公款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罗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罗某经检察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