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情妇身份受贿,介绍他人贿赂。7月12日,经福建省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
2009年底,颇有姿色的李某与浦城县原城管大队副大队长黎某议(已另案处理)同居。两人出双入对,虽未办理结婚手续,却以“夫妻”名义生活。黎某议因分管城区规划,手握查处“两违”建筑权力,不时有违建户通过关系找到他,送去“关照费”,请求他通融,给予便利。
2012年底至2013年,李某泉(已判刑)因岳父想在规划区内违章建房,打听到黎某议经常去李某经营的酒庄,便到借机到酒庄请求帮忙审批建房,之后,其申请的房子批建到二层,在建第三层的时候被城管制止。为了加盖楼层,3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泉再次来到酒庄,见李某和黎某议二人坐在沙发上,便提出帮忙关照其岳父加盖楼层一事,并承诺事后会给予感谢费。4月,在黎某议的关照下,李某泉岳父的房子由二层盖到了六层。房子顺利建成后,黎某议多次在李某泉面前提起自己房子快装修完毕,需要购买家具。7月的一天,得知黎某议和李某去家具厂选购家具,李某泉便前往陪同挑选。黎某议二人选中一套价值15万元的红木家具,并暗示李某泉为其购买。当日,黎某议回家后便告知李某,红木家具款由李某泉支付。此后,李某在黎某议授意下,以“大嫂”名义收受5万元现金及银行转账10万元。
在黎某议任城管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期间,李某与其“通谋”共同实施收受徐某绿(已判刑)、李某泉贿赂27万,同时参与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沟通、撮合,为行受贿提供银行账户,传递贿赂款。案发后,李某主动到纪委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