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及收受贿赂款共计46.6万元。近日,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2008年至2016年间,刘某某利用其担任教育局负责本系统内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的计划、招投标及请款审核签字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将购买课桌椅、黑板等采购项目以及桂林市七星区各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运动场所等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交给他人承接,索取他人财物2.5万元,收受他人财物44.1万元。
本案十二名行贿人员均系为了感谢刘某某让其承接上述工程、采购项目,或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在项目上得到关照,能尽快结账,今后能继续承接某局的项目,而向刘某某行贿。案发后,刘某某自首并退出赃款3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6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