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筑公司的副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近日,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2011年至2012年间,姜某任某建筑公司安徽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参与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投标,在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陈某、王某、马某所送人民币2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案发后,姜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县法院根据姜某的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