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院交办的韦某受贿一案,由荔浦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桂林市临桂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长的韦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桂林市某有限公司办理临桂县机场路北侧四宗土地的供地手续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送的好处费共15万元。
2011年下半年,韦某利用担任国土资源局规划股长的职务之便,为桂林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临桂县万福路北面土地的供地手续中提供帮助,在办理完供地手续后,韦某收受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文某送的好处费20万元。
案发后,韦某退出全部赃款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韦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