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协助政府办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务之便,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向危改农户索要“好处费”3万余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犯受贿罪犯,判处被告人吴森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是金十万元。
被告人吴森全现年59岁,桂平市中沙镇上冲村人,原任中沙镇上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时任桂平市中沙镇上冲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吴森全在为本村危房改造农户吴某办理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工作中,向危改农户吴某索要好处费1000元;尝到甜头的吴森权并没有就此收手,在2011年至2012年间,又三次向本村申请办理危房改造农户吴某忠、吴某某、李某柱索要好处费共9000元; 2012年,贪得无厌的吴森全,伙同原村支书李某和中沙镇村原镇建设规划站工作人员黎某、杨某(三人均已判刑)经密谋后,吴森全利用给本村危房改造农户李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手续的便利,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14600元。随后分给李某3000元,分给黎某和杨某共6000元,余下5600元归其自己使用;2015年年初,吴森全再次与黎密谋后,向本村危房改造农户吴某瑞索要好处费9000元。按约定分给黎某6000元,余下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森权参与受贿33600元,分得贿款18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森权身为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办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或索取危改农户 “好处费”3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